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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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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12-20 00:00:00 浏览:  4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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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3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032798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63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

经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300万元至-16,800万元。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8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新增披露了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000万元至63,000万元,并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8,346.53万元,2022年末净资产为-16,138.33万元,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预告未披露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也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郭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范时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冷阳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2021年年报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年8月,公司和相关责任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公司)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约定由信达广东公司收购相关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11笔债权。根据《合作总协议》,如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信达广东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对前述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时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已针对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启动立案调查,后期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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