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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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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3-12-23 00:00:00 浏览:  3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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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4证券简称:信立泰编号:2023-06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于2023年12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的通知时限。应参加监事
3人,实际通过书面方式参加监事3人,出席监事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召开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
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之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将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监事会认为,经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由于全体监事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因此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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