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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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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12-25 00:00:00 浏览:  8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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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1证券简称:雪榕生物公告编号:2023-107
债券代码:123056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6号)、《关于对杨勇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7号)、
《关于对陈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1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杨勇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杨勇萍:经查,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自2022年4月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并主管会计工作,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
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陈雄:经查,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8年8月至2022年4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
2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
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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