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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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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鲁宾花 发表于 2023-12-27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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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11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
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1月27日,哈尔滨中院依法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整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经审查认为,京蓝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符合该《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应当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将化解目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重整后,低效亏损
资产剥离,资产质量有望得以提高,引入的产业投资人提供业务拓展等机会,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财务数据请以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已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已经终止(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京蓝科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京蓝科技继续按照《重整计划》负责偿债资源的分配、债权继续审查与核查、与债权人展开沟通等《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项,为持续保障各债权人权益、做到相关工作有序过渡,京蓝科技已建立完善债权人对接机制,京蓝科技相关联系信息如下:
京蓝科技邮箱 yutao.ma@kinglandgroup.com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联系人薛先生、高先生
联系电话18333205425、18333203249
四、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二)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
(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重
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有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同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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