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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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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平淡 发表于 2023-12-26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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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为完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1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2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天前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3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提案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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