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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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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994c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7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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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4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2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1587461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35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9611900股,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45占公司总股份的27.20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591342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15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
342525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61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16406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公司尿素产能指标的议案》
公司2019年末2020年初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公司主业由化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变更为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推广以及尿素
委托加工销售业务。为强化战略引领、更好聚焦主业,公司拟将35万吨/年尿素产能置换指标(含中间产品“合成氨”21万吨/年,以下简称“尿素产能指标”)通过产权交易所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煤化工”)。经双方友好协商,拟以人民币9450万元进行转让。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5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14%;反对374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2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45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
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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