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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段奇、 辛庆辉、 李金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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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段奇、 辛庆辉、 李金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1号

小股 发表于 2023-12-29 00:00:00 浏览:  2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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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81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儿段奇、辛庆辉、李金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段奇、辛庆辉、李金金: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望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遥望科技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其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一是大华所在遥望科技2021年年审项目中,将公司“存货的存在”
性及跌价准备的计提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风险评估识别中咱EEA将存货对应的 “( 1) 少结转销售成本,导致存货虚增;( 2) 存货减值计提不足,导致虚增存货账面价值”识别为特别风险,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存货存在性作为重要关注的领域,审计应对包括“了解公司存货盘点、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评价与存货盘点及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对存货盘点流程及存货跌价准备内部控制流程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评价公司存货盘点制度及存货跌价准备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执行的有效性”,但大华所未执行以上内控测试程序。二是大华所在遥望科技2021年、2022年年审项目中,均将“商誉减值”列入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包括“了解、评价并测试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但大华所未执行以上内控测试程序.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231号一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个别异常函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在遥望科
技2022年年审项目中,大华所未充分核查遥望科技个别客户回函不符的情况。二是在遥望科技2021年年审项目中,有3家被询证单位存在回函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的情况,大华所未针对上述情况执行相关替代程序;三是在遥望科技2021年和2022年年
审项目中,遥望科技个别交易对手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在遥望科技”2021年和2022年年审项目中,大华所未对个别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核查程序。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审计底稿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在大华所归档的2021年或2022年年报审计底稿中:一是对遥望科技母公司及部分子公
司的2021年年报函证控制表,仅有发函的收件人、地址和电话信息,未记录函证的回函寄件人、寄件地址、电话及核对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是否一致等相关内容。二是个别归档底稿的数据存在错误。三是收入分析性程序底稿仅有简单列式明细表和透视图,未见进一步详细分析资料。四是对于遥望科技多个子公司与同一客户存在往来的函证,仅将发函及回函的快递单存放在某个子公司函证底稿中,未在其他子公司函证底稿中建立相关索引并进行说明。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20?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h第.1131 号 7 二审计工作底稿》(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段奇、辛庆辉为遥
望科技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遥望科技q、u2021 年审计执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段奇、 李金
金为遥望科技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遥望科技2022年审计执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段奇、辛庆辉、李金金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会计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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