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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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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3-12-26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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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担任。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2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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