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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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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梦醒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5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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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资本运营部应当向监事会主席征求会议提案的意见。
第九条两名以上监事可以联名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出提案的监事姓名;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案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资本运营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资本运营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资本运营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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