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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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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ock 发表于 2023-12-27 00:00:00 浏览:  3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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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114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1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1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1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8861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27%,其中中小股东共3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341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67241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620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38491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1%;反对364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26%;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5970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14%;
反对36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21%;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5%。
2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1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36132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575%;反对2723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02%;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3611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392%;
反对2723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544%;弃权
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36132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575%;反对2723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02%;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3611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392%;
反对2723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544%;弃权
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3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3-114
同意236132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575%;反对2633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27%;弃权95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3611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392%;
反对263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06%;弃权
95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肖月江律师、袁晓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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