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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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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牛气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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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8证券简称:四方精创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28日9:15至2023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志群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8号
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1386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1338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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