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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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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夕阳红 发表于 2023-12-29 00:00:00 浏览:  5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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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其“《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年89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年89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3年6月16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式设立,于1993年6月16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鲁青16361566-7。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鲁青16361566-7。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国有青岛啤酒厂。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国有青岛啤酒厂。
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1995年12月18日获发外商投资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1995年12月18日获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995年12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中外股份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995年12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中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变更,公司经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鲁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变更,公司经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鲁青总字第004268号。青总字第004268号。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163615667J。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163615667J。
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登州路56号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登州路56号
邮政编码:266023邮政编码:266023
电话:(0532)85713831
图文传真:(0532)85713240
第六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1/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法规的有关规定,于1995年6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修订于1993年6月对形成于2023年6月16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简称25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第七条原公司章程已于1993年8月21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
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
第八条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第七条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均有约束力。
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主营第十一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啤酒;预包装食品销售;
2/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范围包括:生产啤酒;预包装食品销售;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生产饮料、生产饮料、威士忌、蒸馏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威士忌、蒸馏酒。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按照规定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第十六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在岸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除在岸人民币以外,可以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其他币种。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股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
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新增一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为317600000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普通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9.96%及 200000000股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股,为 317600000 股的 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
3/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8.87%。 股总数的 29.96%及 200000000 股的 A 股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公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6447679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87%。
有 709407617 股(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 13494000 股,无限售流通 A 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64196788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64196788 股,695913617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655069178 股。 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709127610 股(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 4429196 股,无限售流通 A 股 704698414 股),H 股股东持有 655069178 股。
第二十二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476795元。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196788元。
第三十四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准增加资本。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购其股份;
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及(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理。
第三十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第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因第(三)项、第(五)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依法购回股份后,需要注销股份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本款所称购回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要注销股份的,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相关事项
6/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三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
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
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中。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7/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二)担保(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
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第三十三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9/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四)股票的编号;(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向社会公众(包括公司职工)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票采用薄记券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式股票的形式。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
第三十八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印刷形式。
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另行规定。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下事项: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
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所有公司股份的转让都应在第三十七条针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
股东名册的有关部分进行注册登记。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所有公司股份的转让都应在股东名册的有关部分进行注册登记。在股东名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册的其他部分。
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需申述任何理由: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
(一)向公司支付二元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需申述任何理由:
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一)向公司支付二元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件;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文件;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份的证据;(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让股份的证据;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行。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召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
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即股权登记日),股权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第四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东名册上,或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四十八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第四十一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或任何要求将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即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定处理。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明。
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
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为九十日。
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公
(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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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
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
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让还需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处置还需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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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配;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b)主要的地址(住所); 购其股份;
(c)国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3)公司股本状况;照股东的合理要求可予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
(4)公司债券存根;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询上述第(五)项信息或者
(5)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资料产生相关费用的,由股东自行承担。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6)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新增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一条第四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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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一条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的责任。
新增一条第四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H 股质押须依照公司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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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五十五条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出。他关联方使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用: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或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经依法批准的担保债务除外);(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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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所指“关联方”、“关联参股公司”与公司境内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对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第五十七条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
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
30%)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前条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八章股东大会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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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决议的其他事项。
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应明确、具体。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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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为(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对强制其为他人提供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权拒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增一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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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财务资助合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财务资助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第五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的合同。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举行。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分之二时;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以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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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完整营业日前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完整营业日前
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完整营业日或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完整营业日或
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出。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六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六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三)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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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释;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四)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理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3)是否存在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六)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提案提出。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九)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一)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权)以公告或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送出。一经公告,视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22/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两款及本章程第六十四条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六十九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第六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作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为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三)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认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一名以上的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一名以上的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七十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第六十三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一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第六十四条如果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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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二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第六十五条表决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
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七十四条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如果委派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该等人士应当出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等人士的委托书。
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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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如果委派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该等人士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等人士的委托书。
新增一条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增一条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且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第七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如任何股东须按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在某特定决议的投票上放弃表决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权,或受限制只能投赞成票或只能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任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在某特定决议的投何违反前述要求或限制所作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票上放弃表决权,或受限制只能投赞成票或只能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前述要求或限制所作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5/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七十八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
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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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七十九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第八十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认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五)公司年度报告;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认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第七十三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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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公告。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七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第七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第七十九条董事会应在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九十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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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
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十八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第八十五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涉及第九十七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涉及第八十四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
股东会议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东会议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本章程第五十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
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十章董事会第十章董事会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第九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应当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应当至少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包括三分之一且人数不少于三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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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第九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在任期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行董事职务。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可兼任总裁或除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可兼任总裁或除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务。
前以普通决议的方法解除其职务(惟对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影响)。前以普通决议的方法解除其职务(惟对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影响)。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明。该独立董事职务;其他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第九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况。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如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除应当遵循前述要求外,还应当将辞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
30/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董事职务。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公司章独立董事须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事项予以披露。
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除下列情形外,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务。(一)董事辞职导致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除本条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产生并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自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第九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1/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以普通决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以普通决议议通过。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过。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通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第二天及不迟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第二天及不迟于于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七天前发给公司。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股东大会召开至少十天前发给公司。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况的书面材料。的书面材料。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第九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换、职责与权利、履职保障等事项。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新增一条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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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第九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在发给公司的提名通知书中,对被提/
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第九十八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有关材料报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持有异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九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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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的方案;(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拟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的方案;
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十七)决定本章程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和行政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二)、(十三)项必(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意。(二十一)决定本章程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
就董事会的前述职权,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给其中一业务和行政事项。
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就董事会的前述职权,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给其中一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第一百〇一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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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符合本章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反担保。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上所拥有的审批权限,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上所拥有的审批权限,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限额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限额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第一百〇三条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标准确定);(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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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权。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行使本条前述第(一)、(二)、(三)、(五)项职权应由全体独立董审议通过。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本条第(四)项职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同意;独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立董事行使本条前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董事会拟定的当期利润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条前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1)同意;(2)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新增一条第一百〇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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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后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公司总裁提董事长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或公司总裁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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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开无需发给通知;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14日,(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经专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四日前和五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人通知董事和监事;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经专人通知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任何董事或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董事或监事如已出席或列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任何董事或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或监事如已出席或列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本章程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公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以采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行,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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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亲自出席会议。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依本章程第第一百一十条除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包括依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受委托出席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本章程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而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亦不予计入。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形成明确的意见。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权。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就需要于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依本章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该等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等相关人员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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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一十三条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
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以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不时修订的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三年一届,委员任期应与董事任期一致。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责: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规定;
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四)促使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和交流。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40/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签字;
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章公司总裁第十二章公司总裁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另设副总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裁若干名,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公司另设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第一百一十九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41/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决权。
新增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辞职报告内容及备案的要求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裁、副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章监事会第十三章监事会
新增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上述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以普通决议通过。
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第二天及不迟于股东大
会召开至少十天前发给公司。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上述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
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事会应当包括外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选举产生或罢免。
42/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持监事会会议。报告。如果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章程第九十二条有关董事辞职报告内容及备案的要求适用于监事。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或业务经营状况;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或业务经营状况;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理人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
(二)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三)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前述人员予以纠正;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3/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助复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过。
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未逾五年;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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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新增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一)至(六)项任一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
现不具备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性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条(七)至(八)项任一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新增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触及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45/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
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四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
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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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他人行使;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者进行交易;
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己谋取利益;(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勤勉义务: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法律有规定;(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公众利益有要求;(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3、该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实、准确、完整;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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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
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作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联系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新增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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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
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行监督职责。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不得就本人或其相关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
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或重大利益排(公司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或有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关联关系的企业涉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或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代理其他董事投票,亦不得列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独立董事发现所露其利益或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该董事董事不得就本人或其相关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在董事会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会议上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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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有利害关系或重大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已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
排有利害关系的或拥有重大权益的,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或重大权益。
第一百五十五条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
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50/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违反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
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
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
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
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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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
款项所赚取的、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
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
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上市地证券
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个月内向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上市地证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52/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
(一)资产负债表;地证券监管规则进行编制。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21日将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
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报告,而不必以本条前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首/
三个月或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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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不再提取。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对于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策。
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公(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司董事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本款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54/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十。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本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三)公司当年的股利于次年召开的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后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的2个月内安排派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股利。
价和宣布,以该等外资股上市地的货币支付。(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四)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四)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的现金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现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分红政策的意见和诉求。需求、债务偿还能力、投资者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的现金分
(五)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预案和现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拟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不实施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露。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意见和诉求。
(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者变更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过详细论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但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可以根据外汇管理和跨境人
民币管理等规定,以外币或者人民币派付。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拟不实施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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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者变更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章会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六章会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以续聘。
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
本章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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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第一百八十五条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
大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由董事会委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界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57/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第(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十五天通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以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该通知应当包按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待情况的声明;或者
(二)任何该等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
58/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副本,而不必以本条前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文件,而不必以本条前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59/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
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者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进行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12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
60/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取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第一百六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第一百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和比例进行分配。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1/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机关确认。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新增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二十一章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新增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新增一章第二十二章通知和公告
62/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新增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依《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就重大事项发出公告。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定,须就重大事项发出公告或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公司指定符合中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根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据公司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露信息的媒体,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收到通知。
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必须(1)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或(2)通过公司的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
前款所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
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会计师报告;(2)中期报告;(3)会议通告;(4)上市文件;
(5)通函;及(6)委派代表书。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亦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得上述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新增一条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后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63/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〇六条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
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章附则第二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第一百八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上市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通过的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本章程与新颁布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本章程与新颁布实施的
64/65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有抵触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规定为准。
新增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同时,将个别条款中的数字由原来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调整为采用中文数字表示,不涉及实质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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