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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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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橙色 发表于 2023-12-26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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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
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延期的募投项目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孙红星女士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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