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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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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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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2证券简称:万讯自控公告编号:2023-079
债券代码:123112债券简称:万讯转债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原定于2024年7月19日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王岩先生、李明炬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对监事分别进行选举。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拟确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如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津贴为人民币12万元/年/人(税前)。
表决结果:公司全体监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签章页。
四、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8日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岩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计算机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77级重庆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1984年中国第一批公派美国企业管理留学生,1987年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曾在国家化工部规划局、深圳招商局集团、美国互联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及香港证券
公司、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深圳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司工作;
2011年12月28日至2018年7月19日,在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2010年8月至今,在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任教授;2021年7月20日起至今,任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王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炬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取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曾在达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为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爱能森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5月起,在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审计经理职务。2021年1月起,在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李明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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