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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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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8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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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项目和倡议保障了与公司所在社区和员工建立长久积极的关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可进行必要变化以满足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境内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出进行审计。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七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合法合规原则。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必须符合当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二)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
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管理层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下列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学业的救济、救助款项或实物资产。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2第十条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
预算进行管理,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所属子公司应将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总部批准。
超出年度计划的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同时遵循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且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3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由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批准后实施。
以上审批权限均按年度计算。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超出年度预算范围或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预算内捐赠支出,应经国资监管主体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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