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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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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3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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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人事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与会委员须签署书面决议文件。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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