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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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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7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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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证券简称:粤传媒公告编号:2023-058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54件一审案件涉案金额266.04万元,2件二审案件涉案金额18.34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二审终审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7.10万元。目前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案件共计265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
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12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二)》(2023-004)、
《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三)》(2023-022)、《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四)》(2023-026)、《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五)》(2023-028)、
《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六)》(2023-033)、《关于公司收到-1-的公告(七)》(2023-048)、《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八)》(2023-055)。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5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710-2711号,(2023)粤01民初2712号,(2023)粤01民初2747号,(2023)粤01民初3295号,(2023)粤01民初3296号,(2023)粤01民初
3307号,(2023)粤01民初3308号,(2023)粤01民初3309、4039号,(2023)粤01民初3310-3311、
3314-3322、3324、3326-3328、3330号,(2023)粤01民初3332-3345,(2023)粤01民初3907
号,(2023)粤01民初4027、4030、4033-4038、4040-4043、4082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就公司对2名自然人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的民事判决书:(2023)
粤民终4924-4925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54件一审案件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朱**等54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二)2件二审案件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彭**、刘*2名自然人投资者
一审被告(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848-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
令驳回彭**、刘*2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一)54件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
等5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260.57万元;
2.驳回原告朱**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4件案件受理费共计5.098万元,原告朱*等54人的负担金额为0.00347万元,被告广东广
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金额为5.09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件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向本院缴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322件,累计涉案金额
2897.43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撤诉案件13件,涉案
金额为173.94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272件,涉案金额1961.32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37件,涉案金额762.16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3-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7.10万元。公司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责任,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该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710-2712号、2747号、
3295-3296、3307-3311号、3314-3322号、3324号、3326-3328号、3330号、3332-3345号、3907
号、4027号、4030号、4033-4043号和4082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24-4925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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