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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该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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