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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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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12-29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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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第十二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
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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