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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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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4-1-3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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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4证券简称:渝开发公告编号:2024-001
债券代码:112931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2023年5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重庆城投集团申请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申请为公司不超过10.99亿元的公开市场融资(包括公司债3.79亿元、中期票据
7.2亿元)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支付担保费不超过550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2023-027)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
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81、2023-
082)12024年1月2日,公司与重庆城投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甲方(担保申请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担保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及期限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9亿元(含3.79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品种由甲方编制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乙方对本次债券提供担保的部分发行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79亿元,且担保金额不超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中最终实际所获批文规模(以下简称“本次债券被担保部分”)。如最终所获批文的规模低于3.79亿元,则乙方对本次债券的担保金额为最终所获批文的规模。
第二条债券到期日
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被担保的债券正式发行时《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本金到期日。甲方应于本次债券的兑付期限内和付息期限内清偿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保证方式及担保费率
乙方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
2其超股比实际担保额度为基数、按年费率0.1%向甲方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按实际发行规模及期限在本次债券发行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支付;若发行期限为含权期限(例如3+2年),则担保费将分两次支付,首次按本次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于债券发行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按行权后剩余债券存续规模,于甲方确定本次债券继续存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合同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要求甲方提供任何形式反担保。
第四条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次债券被担保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依法依规应支付的费用。如本次债券分期发行,则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部分下各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
对本合同未约定的或超出乙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甲方债务,乙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五条担保函的出具
本合同签订后,就本合同议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事宜,由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担保函。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甲方保证发行本次债券的募集款项严格按照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债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用途。甲方承诺已经提供了本次连带责任保证审查过程中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其他材料,并保证上述材
3料真实、准确、完整。
如甲方不能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偿付本次债券被担保部分的本金和/或利息,乙方应在收到本次债券的债券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或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根据担保函履行担保义务。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承诺在接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依担保函内容清偿相关款项。乙方向债券持有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代甲方承兑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追偿,由甲方承担因追偿产生的费用。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保证期间
若本次债券为一期发行,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次债券到期日后两年止。若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乙方就各期债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到期日后两年止。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乙方追偿的,乙方免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本次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无需通知乙方,乙
4方按照担保函的规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主债权的变更
经本次债券有关主管部门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核准/批准,在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次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在不增加担保人义务且在不超出担保函所约定的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不需另行经过乙方同意,乙方按照担保函的规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发生前述情形时,甲方应督促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加速到期
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分立、合并之后的存继公司,仍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因乙方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甲方不提供新的保证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甲方、乙方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发行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前述要求。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项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当依据中国法律向债券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
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5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且本次债券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合同于发行人在本次债券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或担保人在本
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两个日期中先到者为准)终止。
三、备查文件1、《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保证合同》特此公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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