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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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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4-1-3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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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6证券简称:万通发展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吴丹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5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担任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黄卓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买入100000股、交易金额861000元,卖出40000股、交易金额406510元;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买入40000股、
交易金额349600元,卖出100000股、交易金额6724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在收到《决定书》后表示接受北京证监局的决定,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再次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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