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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0证券简称:纳微科技公告编号:2023-067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纳微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2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7)。
3、2022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1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2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8)。
4、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原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
2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86400 股;1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指标为 C,本
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不足100%,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8316股。合计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94716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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