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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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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12-29 00:00:00 浏览:  4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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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七项第三目或者第五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4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6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7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四)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
8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董事会先就年度利润分配提出方案——提案 A,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提出另外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 B),提案 A 与提案 B 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表决顺序;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提案 A 与提案 B同时投同意票;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特别提示:提案 A与提案 B互斥,股东或其代理人对提案 A 与提案 B同时投同意票的,对提案 A与提案 B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提案不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应当分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9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10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重要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1第六章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12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一条股东在选举董事及非职工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所有股东均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
13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七)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4(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
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做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二)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15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6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二条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
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五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九条除《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授权的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17(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本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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