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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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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橙色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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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壹石通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761085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985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181198.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804701.21元。2022年9月23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314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2023年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壹石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的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预计总投资额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
142428.5435266.26
设项目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
226423.2722237.83
建设项目
3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66.5519594.50
4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18000.00
合计107118.3695098.59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及原因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优化生产空间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对“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厂区,实施主体保持不变,仍为安徽壹石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地点增加后实施地点
1、中国(安徽)自由贸易
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长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青乡高新路1318号;
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1埠片区禹会区长青乡高新路2、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安用勃姆石建设项目
1318号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五岔路
以东、BE1 路以南、BE3 路以北、迎宾路以西)。
注:项目原实施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长青乡高新路1353号”为工商注册临时门牌号,现已变更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长青乡高新路
1318号”。
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确保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募投项目的生产空间布局,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由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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