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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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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4-1-5 00:00:00 浏览:  6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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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鼎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
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月4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7625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7.11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656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2970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16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4654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5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654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5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不对其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1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762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65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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