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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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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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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
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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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
元)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含0.5%)至5%(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含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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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2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及相关资料。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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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会审议按《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
的其他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由相关部门及专门委员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议案的审议:
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条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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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决议不同内容,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序执行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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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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