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295|回复: 0

汤臣倍健: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汤臣倍健: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白菜儿 发表于 2024-1-3 00:00:00 浏览:  2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楼邮编:510623
电话:(+86)(20)38799345传真:(+86)(20)3879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汤臣倍健、公司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案)》划(草案)》。
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自律监管指南》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钟成龙、林嘉豪。
元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汤臣倍健的委托,作为汤臣倍健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钟成龙、林嘉豪律师为汤臣倍健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汤臣倍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文件、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汤臣倍健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汤臣倍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汤臣倍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汤臣倍健成立于2005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1695号)核准,其股票于2010年12月15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汤臣倍健”,证券代码为“300146”。
汤臣倍健现持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78052708),住所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注册资本170071.6671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
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乳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
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食品进出口;餐饮服务;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3展;会议及展览服务;中草药种植;汽车租赁;住房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科技中介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
和试验发展;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汤臣倍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3]22011690012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汤臣倍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1月2日,汤臣倍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分别为“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其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5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36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为3602人)的0.9994%。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0万股,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其中首次授予1490万股,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88.69%;预留授予190万股,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11.3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获授限制性占本计划拟序划公告日股姓名国籍职务股票数量授予权益总号本总额的比
(万股)量的比例例
1林志成中国董事、总经理30017.8571%0.1764%
2汤晖中国董事1005.9524%0.0588%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09064.8810%0.6409%
(34人)
预留部分19011.3095%0.1117%
合计1680100.0000%0.9878%
经核查并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7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30%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30%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40%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
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预留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50%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50%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9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等,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6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97元的50%,为每股8.49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19元的50%,为每股8.60元。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2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1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4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年度绩效总得分 95≤Y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3 18:10 , Processed in 0.117293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