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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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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2)

独归 发表于 2024-1-2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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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号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南侧创实大厦一层物业用房;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姚小欣,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敏,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1—经查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作为紫天科技控股股东,所持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股份(占紫天科技总股本的20.42%)于2023年3月31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安常投资知悉所持紫天科技股份被冻结情况后,未及时告知紫天科技,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紫天科技知悉安常投资所持股份冻结情况后,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在本所发出《关注函》后,才于2023年4月18日晚间披露上述事项。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第十四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8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紫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郭敏在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安常投资、紫天科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紫天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郭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紫天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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