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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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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零零八 发表于 2024-1-5 00:00:00 浏览:  3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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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5号
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91号)。
经查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通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收购—1—报告书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以及天津通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致行动人据此合
计持有渤海租赁43.77%股份。其中,海航资本持有28.02%,天津通万持有4.26%,天津通万为海航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完成后,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仍为海航资本,但因海航资本的控股股东由海航集团变更为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信管),二号信管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渤海租赁实际控制人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渤海租赁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天津通万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天津通万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天津通万作为收购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且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天津通万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1.4条、第3.4.1条、第3.4.13条的规定。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3—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新疆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24年1月5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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