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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关于公司原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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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关于公司原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4-1-6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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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4-00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租赁”)原股东天津通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万投资”)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4月28日,因执行法院裁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你企业为收购人之一。
2023年7月19日,你企业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你企业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迟至2023年8月31日,你企业才通过渤海租赁公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你企业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转让渤海租赁股票,且未及时公告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公司将进一步敦促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
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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