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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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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4-1-6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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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5证券简称:杰普特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健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刘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9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刘健: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709784股,超过
2023年5月6日你通过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9784股。你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刘健先生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就此次减持行为进行深1刻反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刘健先生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承诺在三个月内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票,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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