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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资产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资产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资产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董事会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该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审
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
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资产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公司财务资产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
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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