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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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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莱莱 发表于 2024-1-9 00:00:00 浏览:  5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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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6证券简称:方正电机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牟健先生、牛铭奎先生、顾一峰先生: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方正电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2015年以来,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海能)直接或通过广西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立)向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柴)销售产品,并向广西玉柴提供产品质保,根据广西玉柴的索赔情况,上海海能计提或确认产品质量“三包费”。
自2018年底起,广西玉柴发起的产品质量索赔明显增加,但公司未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经计算,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提“三包费”金额分别为
25507964.70元、4230689.72元、-14981900.30元、-12403994.38
元、-2564102.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98%、22.67%、-2.31%、-148.94%、-0.77%并影响对应年度商誉减值准备。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2015年,方正电机收购上海海能100%股权,形成商誉828611977.03元。
方正电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方正)原为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
2019年7月,方正电机将越南方正100%股权转让给上海海能。自2019年底起,公
司不恰当地将越南方正纳入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经计算,结合“三包费”会计估计不合理的影响,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充确认商誉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52924340.56元、1733842.21元、32906876.18元、14717695.60元、
-84412115.2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2.40%、9.29%、
5.08%、176.72%、-25.26%。
上述两项合计,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虚增78432305.26元、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5964531.93元,2020年利润总额虚增17924975.88元,2021年利润总额虚增2313701.22元,2022年利润总额虚减86976217.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38%、31.96%、2.76%、27.78%、26.03%。
2023年8月15日,方正电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追溯调整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方正电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2019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牟健作为方正电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实施、参与方正电机“三包费”计提、商誉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工作,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牛铭奎作为方正电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顾一峰作为方正电机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方正电机连续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涉案虚假记载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公司已对此予以主动更正;当事人积
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顾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8月1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予以更正。
3.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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