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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3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418656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号))
吴鹰:
经查,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存在的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八条。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忠实履职尽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月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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