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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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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4-1-8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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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通光线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通光线缆于2023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650万元。
保荐机构获悉通光线缆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后,于2023年12月
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通光线缆进行了专
项现场检查,本次现场检查所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措施、获取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如下:
1、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原因、后续归还的
事项等;
2、核查公司此次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金额、主体单位等相关情况;
3、查阅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获取并核查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支出的
银行回单、归还的银行回单等;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对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主体单位进行核查;
6、督促上市公司完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整改;
7、获取并核查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明细。
二、本次现场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1(一)具体情况2023年9月,通光线缆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与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签订借款协议,海洋光电向海通达提供借款,借款总额650万,借款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3.45%。该笔借款用于支持海通达业务顺利开展。海通达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集团”)为本次借款事项提供全额担保。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公司已全部收回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本金及利息。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关注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针对该事项积极进行整改,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立即推动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督促关联方归还占
用的公司资金,并于2023年10月12日全部收回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本金及利息。
2、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公司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监察审计职能。
3、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并加强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工作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将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保持关注,并提请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落实以下事项:
1、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
度的培训和学习,充分落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特别是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监督权,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相关的合规意识,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管理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的合规及风险意识,强化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和相关人员对风险事项的警惕性和预见性。强调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有关的事项,优化公司内部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公司重要信息和风险事项,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保荐人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专项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对公司本次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出于支持参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的考虑向海通达提供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3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虽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但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整体风险可控。该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但是上述财务资助的本金及利息已如期归还,且上市公司已履行该事项的追认程序,未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保荐机构对公司提出整改重点关注事项,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合规意识,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梦飞郭丽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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