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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蔡卓龙因担任监事,职务发生变更,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解锁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202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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