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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4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678762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4月28日,因执行法院裁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你企业为收购人之一。2023年7月19日,你企业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你企业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迟至2023年8月31日,你企业才通过渤海租赁公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你企业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转让渤海租赁股票,且未及时公告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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