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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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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八度 发表于 2024-1-6 00:00:00 浏览:  3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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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检查、监督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协议、合同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提案,书面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评价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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