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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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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飞天 发表于 2024-1-10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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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证券简称:中钨高新公告编号:2024-1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沃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公司已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标的资产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
完成后存续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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