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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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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4-1-12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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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证券简称:天原股份公告编号:2024-00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
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5日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90020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3444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79555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2979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昌慧、文新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87977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62%;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08%;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13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23%;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33%;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5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51%;反对7694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29%;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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