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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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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4-1-11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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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77证券简称:浙海德曼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汇率市场运行情况,择机在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背景及必要性
鉴于公司部分业务通过外币结算,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美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等币种对人民币的市场汇率波动可能较大,为有效防范并降低外汇市场波动风险,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可有效防范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
1、涉及的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日
元、瑞士法郎等。
2、交易金额及期限:在任意时点交易最高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对手: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5、授权事宜: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金额、价格根据公司
管理授权权限执行,同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6、其他: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
1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保证金。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由于本次审议的交易金额上限为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防范降低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是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以套期保值为手段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不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四、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外汇行情的变动可能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汇率等的波动
产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能引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对手方选择可能引发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履约风险。
4、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远期结售汇
业务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的相关信息,将给公司带来操作风险。
25、法律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合同条款如不明确,公司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五、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2、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已制定《浙海德曼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对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作了
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外汇汇率变动,及时评估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6、公司内审部门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六、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实际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已制定《浙海德曼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
32、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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