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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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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4-1-11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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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6证券简称:思瑞浦公告编号:2024-007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月1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17697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32601444股的1.1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2024年1月10日为授予日,以89.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罗妍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01)。
4、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4)。
5、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截止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3(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10日,并同意以89.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10日,并同意以89.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
4(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月10日;
2、授予数量:1517697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32601444股的1.14%;
3、授予人数:126人;
4、授予价格:89.0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5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权益总量的比例
2024年公司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24年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33%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025年公司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25年公司
第二个归属期33%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026年公司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26年公司
第三个归属期34%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授予日股本姓名国籍职务
票数量(股)票总数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
吴建刚中国500003.2945%0.0377%核心技术人员
冷爱国中国副总经理400002.6356%0.0302%
李淑环中国董事会秘书200001.3178%0.0151%
王文平中国首席财务官600003.9534%0.0452%
朱一平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00001.3178%0.0151%
小计19000012.5190%0.1433%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合计121人)
中国籍(含港澳台)(合计113人)70276646.3048%0.5300%
外籍人员(合计8人)62493141.1763%0.4713%
合计(126人)1517697100.00%1.144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10日,并同意以89.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对授予的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71、标的股价:121.47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3、历史波动率:40.8566%、47.4892%、51.4183%(分别采用申万电子同行业均值的波动率)4、无风险利率:2.2388%、2.2909%、2.3409%(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需摊销的
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股票数量总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股)(万元)
15176978140.473707.182718.691372.25342.35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价和实际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8(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要素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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