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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董事会关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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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董事会关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彩虹 发表于 2024-1-12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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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现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定公司长期经营目标及股东利益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4、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时,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已根据
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6、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全面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之盖章页)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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