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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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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4-1-12 00:00:00 浏览:  7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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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号
────────────────────────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闫宏江,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丁建召,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完整了解与坏账计提、款项催收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分重要组成部分未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二)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部分询证函地址异常,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个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迹象,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兴华所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在执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函证、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予以监管警示。
请中兴华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兴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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