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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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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失心疯 发表于 2024-1-16 00:00:00 浏览:  6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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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6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24-003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名,代表股份182884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60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
份1798118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名,代表股份30726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5名,代表股份31602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686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9%;反对51282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44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777%;反对5128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74%;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之间的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出席表决权股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情况
份数量(股)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荣盛建设和公司的控股
838369941回避表决下简称“荣盛股东控股”)耿建明荣盛控股董事长560000000回避表决荣盛建设关联方本身361682422回避表决
荣盛控股董事、荣盛建设邹家立22190000回避表决董事刘山荣盛控股董事15000000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352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3%;反对2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52939股,占出席会议
2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3%;反对2249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与荣盛控股、荣盛建设之间的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出席表决权股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情况
份数量(股)荣盛控股关联方本身838369941回避表决耿建明荣盛控股董事长560000000回避表决荣盛建设关联方本身361682422回避表决
荣盛控股董事、荣盛建设邹家立22190000回避表决董事刘山荣盛控股董事15000000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1517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46%;反对236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5%;弃权8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15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46%;反对23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5%;弃权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媛、黄婧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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