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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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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4-1-15 00:00:00 浏览:  5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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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0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仪,A 股证券代码:600290;
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学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1-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44号、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
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
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2-违法强制退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17年至2022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发票提
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
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环账准备。陈孟列、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3-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陈孟列回复无异议,张学民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未参与相关项目提前确认事项,仅为事后知悉,已向公司提示相关风险、提出整改要求,但最终未能完成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第一,2017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为与张学民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第二,张学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在任职期间仍在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整改要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对张学民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4-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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