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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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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汽车 发表于 2024-1-15 00:00:00 浏览:  3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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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5号
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金冠电气,A股证券代码:688517;
樊崇,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贾娜,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锦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关联方2022年度实际
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度预计金额,公司未对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7.2.4条、第
7.2.8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樊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秘书贾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樊崇、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贾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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