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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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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明明 发表于 2024-1-16 00:00:00 浏览:  4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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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1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3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2024年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亚龙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李红燕女士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5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0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4年1月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股份223094281股,均回避表决,不计入
2法律意见书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5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1、《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回避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情况,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
3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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