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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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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生活 发表于 2024-1-17 00:00:00 浏览:  2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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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4-003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1月16日(星期二)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98161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8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资产出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6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3%;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6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3%;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等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21%;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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