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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关于控股股东之一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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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关于控股股东之一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4-1-15 00:00:00 浏览:  2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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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5证券简称:香农芯创公告编号:2024-006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月12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汇基石”、“甲方”)与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乙方”)签署了《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3793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以24.65元/股的价格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动能基金,总金额为586507803.00元。上述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上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领汇基石与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驰基石”)、深圳市领泰基石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泰基石”)、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唯基石-华盈基金”)将分别持有公司6.74%、9.52%、9.19%、5.2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0.68%的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新动能基金将持有公司5.20%的股份。
2、本公告中股份比例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尾差差异造成。
2024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领汇基石与新动能基金通知,拟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3793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要2024年1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领汇基石与新动能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领汇基石拟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3793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以24.6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动能基金,总金额为586507803.00元。
上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领汇基石与其一致行动人领驰基石、领泰基石、弘唯基石-华盈基金将分别持有公司6.74%、9.52%、9.19%、5.2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0.68%的股份;新动能基金持有公司5.20%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本次股份变动本次股份转让后股份股东名称占总股占总股
性质股数(股)增加(股)减少(股)股数(股)本比例本比例
领汇基石5464367411.94%-23793420308502546.74%
领驰基石435529639.52%--435529639.52%无限售
领泰基石流通股420564469.19%--420564469.19%弘唯基石
-华盈基239131165.23%--239131165.23%金
控股股东合计16416619935.88%-2379342014037277930.68%新动能无限售
--23793420-237934205.20%基金流通股
三、协议转让交易各方介绍
1、转让方基本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企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执行事务合伙人表:张维)认缴出资额4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Q8R5R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经营范围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
2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
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
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成立日期2018年6月25日合伙期限2018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认缴出资额合伙人类别合伙人名称出资比例(万元)
普通合伙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001.00%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25.00%
有限合伙人马鞍山领泽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12.50%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36000.009.00%
有限合伙人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05.00%
有限合伙人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5.00%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5.00%
有限合伙人长沙澄岳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8158.184.54%
有限合伙人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6000.004.00%
有限合伙人珠海横琴嘉享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800.003.95%
有限合伙人长沙歌榕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591.823.90%
有限合伙人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3.75%
有限合伙人芜湖鸿宇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00.003.53%
有限合伙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2.50%
有限合伙人马鞍山领皓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00.002.42%
有限合伙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8000.002.00%
有限合伙人北海航锦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00.002.00%
有限合伙人马鞍山信和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00.001.34%
有限合伙人青岛陆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50.001.31%
有限合伙人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1.25%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500.000.88%
有限合伙人江苏疌泉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500.000.13%
合计400000.00100.00%
3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其他国家或者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的居留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维男中国中国无委派代表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A313-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投金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WW5AW1T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设立日期2018年7月12日经营期限2018年7月12日至2058年7月11日
通讯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A317号
联系电话0510-85227569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类别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无锡新投金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83%
4有限合伙人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500082.50%
有限合伙人无锡市云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16.67%
合计600000100.00%
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其他国家或者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的居留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曹曦男中国中国无委派代表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23793420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2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甲方承诺上述股份不在限售期内,且未设定任何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价格受让标的股份:
(1)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标的公司每股收盘价格的80%为基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4.65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
5(2)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86507803.00元。
2、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将由乙方以人民币按
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十五(1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 RMB117301560.60 元,以下简称“首期转让价款”);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定义如下)
全部以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日”)后一(1)个自然月(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其应当支
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80%(即 RMB469206242.40元)。
3、经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累积未分
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票、配股
或标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进行增加,在该等情况下,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三)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条件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为免疑义,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对下列交割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予以书面豁免,经乙方书面豁免的先决条件自动转为甲方的后续义务和承诺,甲方应按照乙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全面、妥善地履行完毕),乙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交割条件(以下简称“交割条件”)已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为前提(下列先决条件经乙方书面确认全部得到满足或经乙方书面豁免之日为“交割日”):
(1)乙方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财务、业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且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2)各相关方已顺利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次交易需要或应乙方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已取得相关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或授权(若有),特别地,乙方已完成国有资产投资所需的所有审批手续;
6(3)甲方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和批准交易文件
所拟交易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
(4)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5)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事项以及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已获得所有必须
的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批准、授权、同意或者豁免,且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任何适用中国法律;
(6)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触发交易文件违约责任的情形;
(7)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财务、技术和经营会或可能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8)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向乙方出具确认上述交割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四)交割
双方应于交割日后立即开展交割手续并于交割日后三十(30)个交易日内
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如有)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相关手续(双方确认,因非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的则该等时间做以相应顺延,下同),具体如下:
(1)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前置确认程序及过户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申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
(2)乙方将积极配合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签署的必要文件,在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应由其签署和提供的必要文件的前提下,甲方应于交割日后十(1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确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申请,在该等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应经乙方事先书面确认;
7(3)在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应由其签署和提供的必要文件的前提下,甲方应
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十(10)个交易日内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在该等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应经乙方事先书面确认。
(五)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双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双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
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除双方另有约定,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本协议项下交割日
起三十(30)个交易日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如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手续,则甲方应当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15)交易日内无条件向乙
方退还已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否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 LPR 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此外,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转让价款0.03%的违约金,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其他违约责任。
五、其他
1、本次转让价格为24.65元/股,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的80%。
2、本次权益变动是受让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资
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动能基金将成为公司8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达到《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次领汇基石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未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规定中不得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条件。
6、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转让方所作出承诺。
7、交易各方已于2024年1月15日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8、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1、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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